韶安协[201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韶关市安全生产协会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文件精神,组织制定了《韶关市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韶关市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韶关市安全生产协会
2018年9月25日
抄送: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韶关市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等行业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审自愿的原则,创建程序按照《办法》执行,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申请评审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注册并在提交自评报告的同时,向相应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
第四条 自评
(一)企业自主开展或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指导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二)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申请
1.企业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提出评审申请等工作。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二)评审
1.韶关市安全生产协会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韶关市安全生产协会审核。
3.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
4.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第六条 公告
韶关市安全生产协会对评审报告通过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证书和牌匾
(一)经公告的三级达标企业,由韶关市安全生产协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二)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第八条 期满复评
(一)取得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3年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二)企业复评程序按上述第五条执行。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按照《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化企业在社会公众网上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按照《办法》规定样式制作,由评审组织单位统一编号,有效期3年。期满后,企业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和牌匾。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达到更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韶关市安全生产协会负责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监督、对企业现场抽查;定期开展对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审能力和水平。
(二)韶关市安全生产协会负责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数据管理。
(三)符合条件的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单位可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应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四)评审单位和人员
1.三级评审单位认定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有10名以上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格的评审员;
(5)有3名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三级以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聘书的评审专家;
(6)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通过三级以上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6)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五)标准化证书的撤销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发现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解释权归韶关市安全生产协会。